皖西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12-02   动态浏览次数:1943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安心学习,奋发向上,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资助:

(一)家庭平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平均月收入;

(二)在校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学校学生平均生活水平;

(三)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子女等优先考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既不申请助学贷款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

 

第二章 资助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有下面几项:

(一)国家奖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三)国家助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受助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以分为2——3档,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3%5%10%,奖金分别为1000500300元,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五)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安徽省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持有关证件回校一次性领取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年每人300元。

(六)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年九至十月份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七)考研资助。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可申请获得考研资助,该专项资助标准每人500元,领取时间每年831日前,逾期不再办理。

(八)临时困难补助。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

(九)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和奖励学生专款;

(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

(三)勤工助学活动创收经费;

(四)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资金。

第五条 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

(一)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二)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目清楚,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三)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第六条 资助工作坚持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年内不再享受贫困学生资助。处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认为确有明显进步的,从批准之日起恢复其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再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三)学生在申报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

(四)学校每年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全部资助,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因本条(一)——(五)款产生的空缺,不再增补,剩余资助资金放到下一年度继续资助给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12月份。申请资助必须是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临时性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核实,送学生处审批。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财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为: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配合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国家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管理本学院学生资助等活动。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