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05-27   动态浏览次数:187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确保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其中,困难学生一般不超过二级学院总人数的30%,特殊困难学生一般不超过二级学院总人数的10%。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儿、残疾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低收入家庭子女;

(八)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九)其它确需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就餐卡消费过高;

(二)经常在校外饭店、排档等就餐;

(三)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

(四)购买使用高档电脑、高档手机;

(五)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1-6款条件的学生,应确保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章认定机构

第九条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级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宣传部、监察室、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参加的学院学生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四)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当年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或学院)提出书面认定申请,详细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出具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二)资格审查。由辅导员依据学生的困难申请,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

(三)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在校期间的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就餐卡消费情况等,召开评议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困难生名单,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等级。

(四)监督反馈。辅导员负责审核所属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比例,在学生班级(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五)学院审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批通过后,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建立困难生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贫困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学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建立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在每年的第一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的分管领导、各班级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院发〔201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