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志愿并适合从事学生工作的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院聘用,从事学生工作的专业教师,学院对聘用的兼职辅导员负有直接领导、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按照每人管理1-2个自然班的标准配备。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参照专职辅导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校内在岗的专业教师,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七条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组织选聘。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选聘时间安排在每年5-6月份进行。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2年,一般应带满一届。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由二级学院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专业教师,填写《皖西学院兼职辅导员申请表》(可跨学院申请),二级学院组织选聘,并将选聘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审核并结合选聘计划,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应聘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四)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拟录用兼职辅导员签订《皖西学院兼职辅导员聘用协议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待遇与考核
第十一条兼职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兼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工作考核合格后,可将所带学生数按每生折抵1.5课时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
(二)新进专业教师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原则上须有至少一年的兼职辅导员经历。
第十二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学院负责,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同时报送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聘用学院可以继续聘用;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学院可以予以解聘;对于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聘用学院可以随时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