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训
博 厚
学 德
创 尚
新 能
前 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办学能力,落实育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理念,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皖西学院学生教育管理与资助规章制度,现收录于《学生手册》中。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进而掌握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规定,使我校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希望广大师生在遵守、践行学生规章制度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宝贵意见。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章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章程和学生日常管理规章
皖西学院章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西学院实施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试行)
皖西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皖西学院学生请假、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
皖西学院防溺水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皖西学院图书报刊借阅规则及违章处理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篇 学生评奖与违纪处分
皖西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及细则
皖西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篇 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皖西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皖西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皖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皖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皖西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21年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介
2021年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2017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2005〕5号
2005年3月25日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3号令
1990年9月18日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
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
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1992〕7号
1992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个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领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序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2年第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令2010年12月1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3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皖西学院章程
(安徽省教育厅2015年12月30日核准)
序言
皖西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00年3月由原六安师范专科学校、皖西联合大学和六安师范学校三校合并组建而成。六安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创建,1977年作为安徽师范大学六安教学点,试点培养了首批本科生;六安师范学校1951年成立,其前身为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朱蕴山先生1918年创办的安徽省立第三甲种农业学校,1999年并入六安师范专科学校;皖西联合大学1985年创办。
学校坚持应用型大学发展道路,2009年获批安徽省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2014年入选安徽省首批“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厚德尚能,博学创新”校训精神,坚持走地方性、应用型、特色化发展道路,坚持人才培养与服务地方双轮驱动,致力于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皖西学院,英文名称为West Anhui University,简称“WAU”;网址为http://www.wxc.edu.cn。
学校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云露桥西月亮岛。设有月亮岛校区(云露桥西月亮岛)、东城校区(皋城东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皖西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根据社会需求稳步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农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并进行重点建设。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生。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中心、部)自主管理的权限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中英文校名、“山”字主图案和1918字样组成。“山”字表示学校地处大别山,同时又是校名“皖西”两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变形,“山”字经分段后形成三个“人”字,寓意学校“以人为本”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人才培养理念;“山”字展开构成森林上空,缀以云朵和花朵的抽象形状,寓意学校发展生机蓬勃。“1918”表明学校的渊源肇始时间。
学校校歌为《皖西学院之歌》。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8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按章程自主办学,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绩效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九)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
(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四)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入学报到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按国家及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学生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聘用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绩效、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教育事业,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职责;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以育人为第一职责,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各类人才,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支持各类人才发展。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五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皖西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代表实行任期制。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学校党委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和处理事项。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皖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体现教授治学的学术组织,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指导、咨询与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职员工职称评审、评议和推荐机构,根据各级职称评审条件和规程,依据其章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权力。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及发展需要,确定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群团及直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合理确定和调整各二级机构的职能。各二级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六)根据学校授权,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其工作规则;
(七)制定学院教职员工业绩考核、奖惩及分配方案;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学生的奖惩;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内设机构主要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党总支(党委)委员会会议制度、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等基本议事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师生员工奖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二)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本学院除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以外的日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项,并负责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相关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三)党总支(党委)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决定除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以外的其他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党总支(党委)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四)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并召开学位评定、教学工作、职称评审等专门委员会会议,各自依据授权开展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按其议事规则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院长实行任期制,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主持本学院党总支(党委)全面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中心、部、所、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运行与管理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大力推动协同创新,为国家、地方和所在社区发展提供服务,并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皖西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社会人士,以及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学校宝贵的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学校设立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校友活动。学校加强对校友的联系与服务工作,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由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并本着节俭高效、尊重意愿原则,专款(物)专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不断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管理和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应以本章程为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核准批复之日起生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西学院实施办法
院发〔2017〕75号
2017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厚德尚能,博学创新”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具有学籍。
第九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有关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有关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有关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关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奖励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引进校外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学生资助有关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有关办法按照《皖西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等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等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院发【2005】142(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西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试行)
一、爱国爱校服务人民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的事。
(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四)积极维护学校和班级荣誉,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五)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主动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勤学好问,独立思考。
(七)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专心听讲。
(八)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拓展自身素质。
三、遵守法纪严于律己
(九)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不法现象作斗争。
(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不作弊。
(十一)参加集体活动时,按时出席,遵守秩序;在会场、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不吃零食、打扑克、搞纺织等;观看演出和比赛时,做文明观众,不喝倒彩,不起哄滋事;在校园内不吸烟。
(十二)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高声喧哗、嘻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尤其是熄灯后严禁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任何活动);爱护宿舍设施,保持宿舍整洁,不乱堆放垃圾、乱泼污水、乱刻乱画;未经批准,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杜绝夜不归宿。
(十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坚持体育锻炼。
(十四)外出实习、见习和参观学习,遵守所在单位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十五)自觉维护学校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骑车;文明就餐,不插队、不拥挤、不浪费粮食;不酗酒、赌博、起哄滋事、打架斗殴;不得加入社会团伙,不搞同乡会。
(十六)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唱不听黄色歌曲,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四、文明礼貌真诚待人
(十七)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十八)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言语适度。
(十九)尊重他人的人格、个性和尊严;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重妇女,助人为乐。
(二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二十一)与外籍教师、外宾友好相处,以礼相待;接待外宾热情大方,不卑不亢。
五、注重仪表遵守公德
(二十二)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彬彬有礼。
(二十三)自尊自爱,注重道德修养。
(二十四)服饰整洁朴素,发式美观大方,讲究清洁卫生,女同学不浓妆艳抹。
(二十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男女交往得体,自尊自爱。
(二十六)不穿拖鞋、背心、裤衩或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餐厅、会场等公共场所。
(二十七)爱护公物设施、文化古迹、花草树木,不翻越校内围墙、穿越草坪、折花损物;不在课桌、门窗、墙壁上胡写乱画或刀刻。
(二十八)保持教室、礼堂、校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二十九)乘坐车船等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购物购票自觉排队。
(三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十一)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皖西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院发〔2017〕92号
2017年6月28日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4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4至7年。即在标准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提前、延期毕业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前、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必备的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等原因无法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及时办理请假、学费缓缴等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学分按学期进行计算,学生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各专业毕业总学分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九条 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每32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每20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外上机不计入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条 学生应接受导师与辅导员的指导,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选课规定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完成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可以调整本人所选课程,选课时间截止后将不再进行选课、退课操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应不少于15学分,且不高于40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确定,根据课程的特点,考核方式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照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成绩评定可按五级制记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每学期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或未完成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学生,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应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以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计算办法:
;
成绩<60分的课程成绩绩点为0。
(二)五级制计算办法:
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程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并予以标注。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应重选。
第二十一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旷考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的,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视实际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后,在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内给予重修机会。重修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并予以标注。重修应在开课前申请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如因课程计划时间冲突不能坚持全部上课,须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可以进行自修,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并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等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自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入学的,其已获得与专业相同、相近课程的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课程不得补考,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肃对待考核,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前提出申请(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作旷考。
课程的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缓考成绩作为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按照学校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须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选修下一学期课程的同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等),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在开学第一周内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其以上者准予免修,记载成绩和学分;未通过免修考核者,应按期修读该课程。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
通识教育类课程与各种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与本学期所修课程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经审批先修高年级部分课程,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允许其转入其他相关或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学校转学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故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一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但不享受在校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为1年,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且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时限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的专业修业年限可延长至7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业修业年限可延长至8年。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认可。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复学后,编入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由学校审批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予退学;
(五)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将对严重影响正常学业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业警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三次退学警示或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填报有关材料,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该决定由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相关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无异议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学校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进入毕业环节前须进行资格审核,应修课程中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6学分的学生,不得进入毕业环节,予以延期毕业处理。延期毕业处理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重新修读不合格课程;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学生可以选修下一年级相近专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修读,延期一年毕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自修、重修等方式进行修学,修学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超过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永久结业。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皖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院发[2008]63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已颁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
院发〔2014〕80号
2014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因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按教学单位设立,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二)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学位授予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评审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
(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我校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要求者;
(二)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其他违规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因本细则第七条(二)款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者,可适当放宽学位授予标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二)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中获国家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体育竞赛前6名者;
(三)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三类及以上不含增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品者;
(四)在校期间申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前3名)、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前2名)、较有创意和实用价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第1名)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者;
(五)因其他事迹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者。
第九条 因本细则第六条第(三)、(四)款和第七条(二)款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因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原因而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学生,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可以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申请重修一次绩点低于2.0的课程,重修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跨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基础上,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为: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审核;
(三)校学位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逐个复核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形成审核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形成决议;
(五)校学位办公室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向省学位办报送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册信息,归档相关材料;学士学位证书由各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审议,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原则上学校学位评定会议于每学年末召开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办公室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六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可在决议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由所在学院转交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学位分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工作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学生。原《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09〕74号)适用于2011至2013级本科学生毕业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学生请假、考勤
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院教〔2004〕110号
第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上课之日起开始考勤,直至放假前一天。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每次长假开学第一天,各系统计学生报到情况,并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系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或超假者,一律记作旷课。
第三条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应密切配合。辅导员每两周统计一次学生考勤情况报系分管领导;各系对考勤结果核对无误后,每月(或四周)公布(处理)一次。
第四条请假手续、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学生请假必须提出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天数和起止时间,并按下列权限审批。(1)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2)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系分管领导批准;(3)请假一周以上三周以内的,经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长批准;(4)请假三周以上的,经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应予休学。
(二)学生因病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三)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需办理请假手续,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系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系存查。请假期满应向系消假;如需继续请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
第五条学生旷课,要写出检查,由辅导员或系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处理。
第六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3天,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系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院保〔2017〕85号
2017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师生员工以及所有到学校开展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全面负责校园秩序的维护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的活动和行为予以治理,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学校大门晚24:00-6:00实行关闭管理,进出人员和车辆需登记查验。
进出校园的人员,必须服从校门保安执勤人员的管理。保安执勤人员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查验进出人员的证章、证件和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携带贵重大件物品进出校门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无相关证明者,保安执勤人员有权限制进出。
严禁攀爬学校门栏和围栏,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道闸系统车牌自动识别进出,师生员工车辆根据相关规定需提前办理车牌录入道闸系统方可识别出入。条件允许下对进入校园车辆实行限入收费管理。
外来车辆21:30-6:00禁止进入校园,其他时间确需进入校园的必须进行换证登记。经学校批准允许出入的货运车辆必须从学校北大门出入。除运送大件物品和老弱病残人员外,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
对违反规定强行进入、无理取闹、故意堵塞车辆进出通道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得到学校党委宣传部门的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严禁私自携带凶器和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严禁进行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在校园内开展宗教、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师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藏各类枪支(教学、体育比赛用除外)、管制刀具等凶器;严禁在校园内持枪打鸟、虐杀动物等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校内邮件收发室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四条 通知、通告、通报、公示、海报、启事、标语、宣传品等张贴物必须在广告栏、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等指定处张贴,其他位置严禁张贴,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张贴商业性标语和宣传片;横幅、条幅、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悬置物要在指定位置悬挂,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如需在主干道悬挂横(条)幅,须经宣传部审批。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悬挂商业性宣传横(条)幅。各单位与校外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需悬挂宣传横幅以及企业赞助性质的祝贺横幅,均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在指定地段悬挂;根据校园整体规划要求,校内室外宣传标牌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设置。校园主干道、主要建筑物和主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性宣传标牌。
对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不得乱种植、不得乱搭乱建。饲养宠物必须依法依规,不得散养,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六安市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向楼下抛掷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抛掷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不得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类活动。学生日常课外活动需在学校指定的区域举行,主办单位批准;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校内举行文体、招聘、展览且每场次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必须在活动举办七十二小时前填写《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主办或组织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保卫处备案;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500人以下的由主办单位审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各种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经商户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等;严禁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严禁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各类流动商贩在校园开展经营活动。进入校园的废旧回收人员应到保卫处登记,实行定人、定时入校。
第二十四条 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举办大型商业促销活动。确需举办的,须由学校相关单位作为举办方提前七十二小时提出书面申请交保卫处签署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组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制度,保持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按照《皖西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五章 校园财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都是公共财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共财物负安全管理责任,教职员工对本岗位配备或使用的公共财物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健全公共财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财物安全管理行为;落实公共财物安全管理责任人、管理人,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岗位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加强公共财物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师生员工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财物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义务,发现危害学校公共财物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学校的建筑设施、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水电设施。严禁偷盗、挪用校园公共财物和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场所的器材设施及安全指示标志;不得在公共设施上随意刻划、涂沫;不得攀折、损坏树木花草、打摘果实、踩踏草坪等。
第三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财物的行为人,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音乐厅等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一般不得出租、外借。如要出租、外借,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校内所有的商业、居住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商业用房一律不得从事歌舞、酒吧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严格禁止的商业活动;居住房屋一般不准对外出租,确需出租,须到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签订《皖西学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且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和非法活动。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院发[2014]74号)同时废止。
皖西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院保〔2017〕89号
2017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学生人身及财物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系统性工作,是学
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各部门及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学生的特点,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全过程,特别要抓好节假日、来校或回家途中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普及国家有关法律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抓好经常性、制度化安全教育,适时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病、防毒、防骗、防淹亡、防破坏及防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教育内容、方法及组织实施
1、教育培训内容:法制知识、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就业安全、网络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和心理健康安全、防非法宗教、防溺水、防传销骗局、防诈骗、防侵害等。
2、教育培训方法: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课堂教育与自我教育、专题教育与全面教育、重点教育与日常教育、远程教育与现场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组织实施:
(1)集中教育培训是针对全体师生员工采取集中方式开展的安全教育,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2)课堂教育培训是按照安全教育进课堂要求,针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
(3)专题教育培训是根据学校和有关部门要求,针对师生员工进行某个专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相关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4)主题教育培训是根据阶段性安全重点问题集中开展教育活动,主要针对学生进行,由学生处、各学院组织实施。
(5)重点教育培训是针对特定的师生群体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保卫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6)日常教育培训主要是落实安全工作经常讲、处处讲、时时讲要求进行的安全教育,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7)远程教育培训是组织师生员工利用互联网学习有关安全知识教育内容,由教务处组织落实;
(8)自我教育培训是指导学生学习大学生安全网络课程、《大学生安全知识读本》、《学生手册》中的安全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校园网等发布的安全知识,由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切实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完善单位内部逐级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学生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学生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学生安全工作负责。辅导员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学生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保卫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学生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高度重视学生安危,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领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由本院按规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组织者应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人身或财物安全要求保护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凡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确需走读、自行租房等,必须征得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签署安全责任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院、班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根据当事人责任分担情况,责令有关人员赔偿损失,视情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害或重大盗窃案件及火灾事故时,学校相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调查。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学校主要责任人应亲自参与调查、处理,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六条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死亡、重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如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工作,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假期或离校手续办理后,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和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因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在学生自愿的条件下,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一条 凡因事故伤残或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等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不得无理纠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死亡(含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可避免的)和发生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学生在学校发生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由学校参照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学校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接受非全日制教育与培训的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皖西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院发[2012]64号)废止。
皖西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院发〔2017〕99号
2017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遵守公共秩序的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宿舍维修及协调其他事宜。
第四条 学生自律组织在团委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民主事务管理。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五条 学生一律入住由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因残疾或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签订有关协议后,申请复印件送学生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备案。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定期向学院汇报;学院定期组织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学生住宿由物业监管中心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生入住时物业监管中心应按学校规定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包括空调、电风扇、床、桌子、凳子、储物柜等),学生应清点验收并妥善保管和使用。由物业监管中心配备的宿舍钥匙,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和私配,不准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如钥匙不慎遗失应迅速报告所在值班室,物业企业及时更换门锁和钥匙,工本费由遗失者支付;如因钥匙遗失而导致宿舍失窃,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学生毕业时应退还宿舍钥匙。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卫生管理
(一)爱护公寓卫生,尊重管理员劳动,宿舍管理员按规定对公寓公共卫生进行保洁,室内卫生由所住学生负责保洁,共同维护优良的公寓环境。
(二)宿舍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公共场所乱丢垃圾、乱扔杂物;宿舍内产生的垃圾分类袋装,投入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三)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不准乱扔酒瓶、热水瓶等玻璃制品。因乱扔物品引起不良后果的将上报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不得在宿舍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贴。
(五)寝室长每天安排值日生,保持宿舍整齐、清洁,实行垃圾袋装化;严禁在宿舍区焚烧废纸等杂物。
(六)物业监管中心不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每月由物业监管中心和学生宿管委进行一次全校宿舍卫生大检查(临时安排除外)。
第九条 奖励与惩罚
(一) 学校在学生宿舍内设立“文明宿舍”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文明宿舍”由物业监管中心与团委进行评比。“文明宿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有宿舍公约,一学期获两次“卫生宿舍”流动红旗。
(2)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3)宿舍学习气氛浓厚。
(4)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如:无故晚归、迟归,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5)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二) 学校对“文明宿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时,同等条件下获“文明宿舍”寝室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 对卫生成绩连续三次不清洁的宿舍要求整改,第四次公开通报,第五次通报批评。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皖西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门卫制度。学校公寓门卫工作人员要履行进入公寓区人员的验证制度。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异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三条 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禁夜不归宿;学生晚归应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学生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须经值班人员查验并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来访,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进入宿舍,须经值班员登记和同意方可进入宿舍。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走廊、楼梯等公用处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
。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当自觉养成安全用电用水、节约用电用水的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水电设施。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电,采用智能化管理,实行24小时供电;学校每月给每生5度基础免费电量用于宿舍照明,超出部分费用自理;空调费用自理,先交费后使用。宿舍用电按六安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擅自接拉电线、改动供电线路、拆装供电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对不听劝阻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若造成事故将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水电管理部门为学生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凡需查询本宿舍已用电量、剩余电量和当前用电负荷等情况,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后勤管理处能源(水电)管理科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免费电量,按寝室人数每月1日拔到宿舍;学期结束前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算,当月电量多余可自动转存到下月;除宿舍调整和毕业离校外,学校中途不办理余电退款手续。基础免费电量不退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用电按5安培送电,对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负荷用电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到后勤管理处能源(水电)管理科申请增加用电负荷;违规超负荷用电将自动断电。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非消防需要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水带取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按学校水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发现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损坏应主动报修或向值班室反映。
第六章 假期住宿与离校退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学习或其它特殊原因留校住宿的,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宿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辍学、开除等原因而中途退宿者,按有关规定在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退宿,物业监管中心应对宿舍内家具及公共财产进行清点验收;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验收合格,物业监管中心在离校程序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不得留住学生宿舍。
第七章 报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下列由学校配备家具、水电器具设备的由学校免费维修(空调、家具、吸顶式电风扇、灯具、开关、插座、水龙头、冲洗阀、大小便池),寝室内人为损坏的物品需按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报修可通过微信群、QQ群和填写报修单等方式进行,报修时需注明维修项目、楼号、寝室号、手机号等相关内容。维修人员一般情况应在24小时内给予维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视情节按《皖西学院学生违记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我校接受教育、培训的非全日制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
院发〔2019〕121号
201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皖西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公寓住宿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安全事项与要求
第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门卫制度。公寓门卫工作人员要履行进入公寓区人员的查验要求。外来人员经允许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整寝室或转让、出租本人床位,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学生离开公寓时应关好门窗,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因钥匙原因有失盗隐患存在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房门门锁,属学生自我管理不善造成的维修费用 及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吸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
第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只允许存放、使用的用电设备专指国家3C认证的电脑、台灯、电吹风(800W及以下)、充电器、插座。存放违规电器须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并交由公寓管理员集中存放;禁止使用违规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等违章用电现象;禁止学生擅自处理、维修故障电路、灯具等。严禁学生擅自进入公寓配电室,擅自触摸、调试、破坏电表等用电设备。学生在使用电器设备遇到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学生离开寝室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等。
第七条 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汽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公寓。严禁损坏公寓楼道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发生火警火灾时,要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条 学生不准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禁止任何人在公寓内推销物品、散发广告,禁止租赁、代售、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归宿,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严禁从楼顶、墙脚或其它学生公寓翻墙、翻阳台、翻窗入室。
第十条 学生一旦身患疑似传染病,应立即向所在学院和校医院报告,按校医院要求进行治疗,不能隐瞒病情,防止传染病在公寓相互传染。治愈后,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回公寓住宿。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擅自调整寝室造成公寓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转让、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转让、出租床位造成较坏影响或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存放违规电器的,发现后应及时收缴。对学生私乱拉电线、违章用火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违规电器,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入公寓的(违反第七条规定的),除没收物品外,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对持械或提供械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禁止翻墙、翻阳台、翻窗入室,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六条 学生损坏消防设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干扰、阻碍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公寓检查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安全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后勤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组成。学生公寓安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岗位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应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形成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互相协调、运行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学生处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学生公寓安全督查制度和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制度;每学期组织学生公寓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开展1次公寓安全联合大检查;督促各学院开展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处理违纪违规学生;指导各学院妥善处置学生公寓突发安全事件;协助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区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电的正常供应,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督促校医院负责学生公寓传染病预防和宣传工作,按相关传染病管理办法指导学院和相关单位,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杜绝疫情蔓延。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指导督查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区防火、防盗及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负责督查物业管理部门落实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学生公寓火灾事故、治安事件的处置;负责学生公寓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等。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物业公司的培训、监管、考核等工作;物业公司在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及运行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水、电等资产的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处理保修,及时清除人员通道遮挡物,确保通道通畅、疏散标志健全;
(二)严格落实公寓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公寓安全管理、秩序维护,确定学生各公寓、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并公示在学生公寓醒目位置。
(三)定期开展公寓安全教育与宣传活动、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教育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建立日巡查制度,加强与公寓片区值班辅导员的配合,及时处理、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五)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向学生处和学院及时通报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
(六)牵头与团委合作开展“文明宿舍”评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团委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指导学生会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公寓安全管理,协助后勤部门定期开展安全自查、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各种不文明现象。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是本学院学生公寓内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监督每位辅导员每周不少于1次的深入每位学生寝室开展走访活动,登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所在学院;
(二)协助学生处要求入住学生公寓的片区值班辅导员每天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落实日巡查制度,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登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学生处;
(三)负责学生公寓日常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学生公寓内部安全大检查,督促消除公寓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四)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五)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学生需求的文明自律教育活动,指导学院学生会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六)配合后勤服务总公司做好学生公寓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方面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公寓区安全管理,及时向辅导员、学院及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和发现的安全隐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公寓区学生与住宿管理服务部门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发生火灾、意外伤害、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按照《皖西学院大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皖西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科学、有序、有效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未能尽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部门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照《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院发[2017]85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防溺水安全
教育管理规定
院学〔2012〕46号
2012年5月15日
第一条我校地理位置特殊,四面环水,如果不积极对师生进行教育管理,极易发生溺水事故。为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溺水安全教育管理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师生员工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根本利益,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局面,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师生员工从事违反本规定的活动。教职员工要以身示范,模范遵守学校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学校组织的游泳、赛艇训练、环保采样等教学活动,由教学单位和教师按照教学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和安保措施。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环保活动等,由组织单位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和安保措施。
第五条预防师生溺水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一)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自觉性、主动性;
(二)加强环保教育,保护淠河水质,不向河内乱扔垃圾、杂物等;
(三)加强纪律教育,教育师生不得私自下河游泳,不得擅自结伴下河游泳,不得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边玩耍,不得到河边洗衣物,不得到河边钓鱼等;
(四)加强救护教育,让师生了解应急救护基本知识。
第六条预防师生溺水安全教育管理主要措施:
(一)秋学期开学初、春学期5月—6月各班级要分别召开一堂预防溺水专题主题班会;
(二)每位学生写一份安全教育认识心得;
(三)学校网站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知识宣传;
(四)学校在学生公寓、主要进出口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师生员工遵守学校规定。
(五)印发一份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宣传材料;
(六)签订一份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落实包保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稳定目标责任制要求,对预防师生溺水安全教育工作进行分工,落实包保责任制,实行事故工作责任追究。
第八条学生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给予批评教育。学生违反本规定私自下河游泳、擅自结伴下河游泳,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到河边洗衣物、钓鱼,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多边协作、预警、信息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涉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学校,不得迟报或瞒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教育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
教育管理规定
院学〔2012〕27号
2012年3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就业见习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皖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皖西学院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教学计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就业见习或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教育在先,经常教育。
第二章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第四条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实行责任制。发生就业见习安全事故,学校、学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
(二)制定、修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并施行;
(三)组织就业见习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四)处理重大学生就业见习安全事故;
(五)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责任部门。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
(一)制定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学生、教职工进行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
(三)检查考核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落实情况;
(四)处理本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事故,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就业见习重大安全事故;
(五)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是本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是主要责任人,辅导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就业见习学生对就业见习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要学习遵守国家、学校、就业见习单位(学习培训机构)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二)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安全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坚持生命至上;发生矛盾纠纷,坚持依法依规处理;
(三)要配合学校、学院、辅导员、就业见习单位(学习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对学校、学院、辅导员进行的安全教育管理进行监督;
(四)对就业见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
第八条学生从事就业见习或参加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与所在学院签订《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后,方可离开学校。离校后学生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另行制定。
第十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计划执行的情况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同意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或学习培训:
(一)学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应就业见习单位要求在毕业前须到岗见习的;
(二)应届毕业生参加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
(三)其它确需离校的情况,由学院确定。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是:
(一)参加就业见习及其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的学生,须提供用人单位或学习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写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核后,发放《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
(三)就业见习学生及其家长(或在征求家长同意并得到证实)在《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上签名后,辅导员、毕业论文(设计)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签章;
(四)就业见习学生在手续完备,得到学院批准后,方可离校;没有办理规定手续或手续不完备,属于不假离校,不假离校学生,学校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就业见习学生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按时回校销假。逾期按学校规定处理教育。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学生到达见习单位或学习培训机构,要每周向辅导员报告一次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辅导员要每周与请假进行就业见习学生联系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结合安全教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对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进行考核;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学期对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进行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学院每月要检查辅导员落实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落实情况,检查要有台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过去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图书报刊借阅规则及
违章处理办法
一、借阅规则
1、读者凭本人图书借阅证借阅书刊,进入图书借阅室或报刊阅览室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室的有关规定。
2、书库、阅览室实行开架流通,选书时请正确使用代书板。请读者先将代书板插在所选图书的位置上,然后取下图书,阅毕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插放;对乱插乱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停借处罚;对恶意藏匿图书的行为,可按盗书处理。
3、借书时,请当面检查图书有无破损、缺页或圈点等。如有,需向工作人员声明,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概由本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教职工限借图书20册,借期90天;学生限借图书6册,借期30天。读者所借图书即将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可以续借一次,续借期限教职工为90天,学生为30天;续借期限从办理续借之日起计算。
5、样本书库、特藏书库等有关书库的图书以及报纸期刊只供在室内阅览,不外借。若需复印,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违章处理办法
1、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1)对在馆内高声喧哗,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借阅权。
(2)在馆内乱接电源、抽烟、随地涂抹刻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借阅权;若造成设备损坏,要给予加倍赔偿。
(3)持他人借阅证借阅书刊者,停止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借阅权1个月;使用捡到或盗用的借阅证借书,按盗书处理。
(4)盗窃馆内公物及他人物品,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2、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办法
(1)读者遗失书刊,可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自购同种同版图书期刊赔偿,并交纳加工费5元/册。无法重购者,按下列规定赔偿:丢失的图书是最近10年内出版的,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最近11—15年内出版的,按原书价的3—5倍赔偿;出版年限超过15年的,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人为损坏书刊,(包括批注、圈点、污损、撕割等)视损坏程度处以1—5元赔偿金;损坏严重,以致无法投入流通,按遗失书刊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坏条形码,每条交纳赔偿金2元。
3、借书逾期处理办法
(1)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每本书交纳违约金0.10元/天。
(2)寒暑假到期的图书,自动顺延至开学后二周内归还。超过二周,按超期处理,超期天数按连续计算。
4、盗书处理办法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带出书库或阅览室可视为盗书。处理办法如下:
(1)追回所盗图书,停止其借阅权六个月。
(2)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图书馆内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或学校给予处理。
三、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皖西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2021〕26号
2021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学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学生档案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建)档、保管、利用、转递等相关管理工作。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学生处归口管理、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准确、完整、系统、安全。
第二章 学生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 为适应国家人事工作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不断充实完善。毕业时学生档案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
1.入学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
2.学习材料:毕业生课程成绩单、辅修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3.学籍材料:学籍变动文件,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文件等材料。
4.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师范生教师资格审批表等材料。
5.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证明材料。
6.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7.组织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8.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第五条 学生档案材料要求:
1.学院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各类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完备的正式有效文件。不属于第四条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学生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退回形成材料的单位重新撰制完善。
2.档案材料应使用规范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3.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4.档案材料中所设项目,应当填写齐全;材料审批机关的意见、印章以及审批时间应完备;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名;重份材料不再归档。
5.不得对学生档案中原填项目(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间等)进行涂改、覆盖;如有变动需添加有关凭证材料,如学生转学、转专业、升留级、保留入学资格、复学、跟班试读等有关文件。
第三章 学生档案的归档与移交
第六条 学生档案材料在校内流转、移交遵照以下规定:
1.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新生档案和其他材料,对新生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向招生部门报告;发现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向该生原所在学校催调补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齐的,应在该生档案目录上做出标注,并在档案移交时进行说明。
2.新生资格审查完毕后,由学院对新生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归档,建立学生档案,待新生正式取得学籍后,学院将新生档案集中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学生学籍情况统一立卷归档、集中规范管理。
3. 学院与有关部门应将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定期集中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4.学生处应及时整理档案信息,对全部档案进行电子扫描存档。
第七条 学生档案移交时,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单》,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当面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移交单填写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如移交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接收方有权拒收,移交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重新整理并办理补交手续。
第四章 学生档案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学生档案的借阅
1.各学院领导、辅导员可查阅所属学生档案。
2.学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档的,需持部门查档介绍信,可查阅与工作有关的学生档案。学校外的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查档的,需持有关部门工作介绍信,经学生处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3.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档人姓名、查档范围和查档理由,查阅档案仅限在档案室内进行。
4.查阅档案必须2人同场,查阅中严禁拆卷、涂改、划记号、污损、撕页、撤除、调换档案材料等;查阅者不准翻阅与自己调查无关的档案材料。查档人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档案。
5.查阅学生档案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摘抄、复印、拍照、拍摄等,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学生处批准,用完后由查阅单位自行销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更不能将档案交本人或亲属翻阅。
6.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的,要由借阅单位或部门出示书面借阅理由,由学生处审批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用档案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借出人必须承诺:注意保密、不得丢失、不得损坏、不得涂改、不得拆卷、不得划记号、不得增减、不得调换、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妥善保管好案卷,限期归还。借出时必须清点并登记档案页数、内容;档案归还时,应认真仔细检查档案内有无缺页、有无增加、调换、涂改等现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实行统一集中保管,业务工作接受校档案馆的检查、指导。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档案材料实施学校学生双套制存档,电子纸质双重备份。
学生档案管理职责是负责保管学生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传递;更新档案材料内容;为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学生档案材料内容。
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档案材料要专柜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按照档案保管规范予以保管,防止火烧、虫咬、水湿、磨破、丢失、差错、混乱等现象。
档案室门窗要保持坚固安全,关闭上锁要及时。严禁吸烟、保持室内清洁,档案室内卷柜排列整齐,布局合理,档案排列科学规范,便于查找。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学生本人档案应该随学籍及时变动。转入下一年级和转专业等学生的档案在接到文件后及时转入新班级;休学、留学等学籍发生变动的学生档案在接到文件后从原班级撤出,重新编排管理;学生复学回校时转到学生学籍所在班级;转学学生的档案在接到省教育厅的批文后按照相关文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因各种原因无处转递、退回的学生档案永久保存,学生毕业(离校)十年后可转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转递与去向
第十一条 档案的转递
1.学生档案属机要文件类,原则上不接收学生个人携带的没有单位包封的传递档案。
2.学生毕业或学籍变动,管理人员要及时为学生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及时将学生档案整理密封好,履行完备手续后,依据学生本人登记确认的去向或原档案转递部门寄回档案来源部门。学生档案一般不允许由本人自带,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的,应由学生本人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自带手续,在自带档案的过程中发生档案袋开封、档案材料遗失等问题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3.转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必须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学生档案在转接过程中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填写档案去向、时间、取档人等信息;全部档案材料必须一次性寄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去向必须长久保存,以备毕业生随时查询。
4.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录取单位提前调档时,必须持有调档函,由学生处发档。
5.用人单位提取毕业生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工作证),方可提取档案。
6.对因为各种原因退回的档案,在检查包封完整的基础上由学生处继续保管,同时保管好因各种原因滞留的档案。
第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转递依据为学生的就业报到证去向。
学生档案必须转递至县级(含)以上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学生档案的转递主要通过EMS进行,原则上不准通过普通方式邮寄或交给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亲属、同学等人员携带,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如遇特殊情况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审批后方可履行自带手续。
出国(境)不归或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等特殊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由学校档案馆作为遗留档案集中保存、代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皖西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实施细则(试行)
院发〔2012〕64号
2012年7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科学的量化管理,正确客观地评价学生素质,为学生评优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特制定我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方案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通过制定等级评分体系,对每位在校学生进行考评,整个考核体系包括德育素质定量考核、智育素质定量考核、体育素质定量考核和能力素质定量考核四个部分。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或学期)进行。
第四条新学年(学期)开始后,每个学生按照测评内容、标准和要求,认真回顾一学年(学期)来德、智、体、能诸方面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自我小结和自我测评,重点对照“加分要素”,认真填写《皖西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交班级测评组评议。
第五条辅导员负责班级测评组工作,测评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和由学生选举产生的六名学生代表组成,以学生自评为参考,重点对照“减分要素”,认真负责地对全班同学进行测评,测评中,如发现自评有不实,除给予更正外,还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扣分处理。
第六条以班级测评为依据,填写《皖西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汇总表》,由辅导员报系审核,并将测评结果向学生分布。
第七条测评工作应于学生评奖评优工作之前结束,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测评材料要妥善保存,学生评优和评定奖学金必须附《皖西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汇总表》方可予以审批。
第九条班级测评汇总后,采取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综合素质等级。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细致、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又是一项大量、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系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平时的情况记录,健全班级内部考核制度,使综合测评工作有据可依,不走过场。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德育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组织观念、劳动观念、遵守纪律和社会公德等方面对学生德育素质进行测评,每位学生的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加分要素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参加党校、团校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者加3分。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主题班会和党团组织活动者加3分。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排名上升超过5个名次的加2分,超过10个名次的加3分,依次类推,加满5分止,保持前5名者加2分。
4、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庄,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者加4分。
5、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者加5分。
6、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室员加5分。“党员示范寝室”达标者、“五星寝室”、“四星寝室”、“三星寝室”室员分别加5、5、4、3分(不重复加分)。
7、勤俭节约,不酗酒、不抽烟者加3分。
8、一学年无病事假(公假除外)者加3分。
(二)减分要素
1、不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和主题班会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3分。
2、无故不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分别扣3、2、1分。
3、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下降,下降超过5个名次扣2分,超过10个名次扣3分,依次类推,扣满5分止;停留在后5名的扣2分。
4、旷课者每节扣3分,迟到早退者每节扣1分。
5、违反宿舍管理纪律(如违规用电、夜不归宿、晚归、留宿外来人员、影响他人休息等),一次扣2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扣10分。
6、所在寝室因各种原因被通报批评,第一次其室员每人扣1分,第二次每人扣2分,第三次每人扣4分,依次类推。
7、行为举止不文明(男女之间勾肩搭背、穿拖鞋背心进入公共场所、在教室乱刻乱画等)者每次扣3分。
8、受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者分别扣10分、15分、25分、30分。
第十二条智育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学习成绩方面对学生智育素质进行测评。
实行学年制的计算方法:智育素质积分=考试课平均成绩70%+考查课平均成绩30%
实行学分制的计算方法:智育素质积分=[?(必修课成绩?学分)+0.5??(选修课成绩?学分)]/(?必修课学分+0.5??选修课学分)
其中等级计分按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0换算。
第十三条体育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早操、早锻炼、体育竞赛以及体育课成绩等方面对学生体育素质进行测评。体育课成绩为基本分(体育免修者体育课成绩按70分计);无体育课的基本分为70分。
(一)加分要素
1、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包括集体项目成员)按以下规定加分。各名次分值为第一名20A分,第二名14A分,第三名10A分,第四名8A分,第五名6A分,第六名4A分;A为比赛级别,国家级比赛A=1.5,省级比赛A=1.0,片级比赛A=0.75,校级比赛A=0.5。
2、在体育比赛中,打破国家、省级和校级体育记录者每人每次分别加40、20和10分。
(二)减分要素
校运动会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每天扣10分。
第十四条能力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娱活动、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科研成果、专业基本技能等方面对学生的能力素质进行测评。基本分为60分,按下列标准加减分。
(一)加分要素
1、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织的各种活动者,每次加1.5、1.0、0.5分(总分不超过20分,超出者以20分计);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各项活动者分别加4、3、2分。
2、在各类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文娱比赛中获奖者,按下列标准加分:国家级一等奖者加30分;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者加20分;省级其他等级奖项,校级、市级一等奖者加10分;校级、市级三等奖以上者加5分。
3、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科技作品的(包括科技创作、文学艺术创作、发明获奖),每篇(件)加20A分。A为刊物(授奖)级别,国家级A=1.5;省级A=1.0;市级A=0.5。同件作品以高限算,不累计加分;作品第一作者按实际得分计、第二作者按得分的50%计、第三作者及其以后作者按得分的25%计。
4、在公开发行的非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一般性文章,按国家级、省级、校(市)级每篇分别加20、10、5。
5、在本学年度担任以下职务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
校、系级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下同),学生社团副会长以上,宿管委楼长以上,学生党支部书记、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等学生干部加8分。
校、系级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党支部的干事(委员),宿管委层长,班级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学生干部加4分。
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6、受国家、省级、校级表彰的学生分别加10、5、2分。
7、获专利者,每项加10分。
(二)减分要素
1、学生干部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任务者扣2——4分;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扣4——10分。
2、无故不参加社会活动、社会实践者扣5分;弄虚作假,抄袭、编造论文(调查报告)者扣4分;不交论文(调查报告)者扣3分;论文(调查报告)不合格者扣2分。
第十五条德、智、体、能测评时,同一内容重复使用以最高分计算。
第十六条系(院、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加、减分项目。
第十七条测评积分计算方法
(一)单项积分采取“基本分加减法”,先计算加分项目,积分超过满分以100分计算;再计算减分项目,负分以零分计。
(二)总积分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一、二年级计算公式:
综合测评积分=德育素质积分30%+智育素质积分50%+体育素质积分10%+能力素质积分10%。
2、三、四年级计算公式:
综合测评积分=德育素质积分30%+智育素质积分40%+体育素质积分10%+能力素质积分20%。
3、在综合素质测评中态度不认真,弄虚作假或舞弊者(如提供虚假证明),综合素质测评积分按不及格计。
皖西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院发〔2017〕85号
2017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奖励条件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设立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项目。
第五条 集体奖励项目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其它集体奖。
第六条 个人奖励项目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双创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其他个人奖励。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好的班委会。班委会成员严于律己,思想觉悟高,团结意识强;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关心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出色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支持配合团支部工作。
(二)有好的班风。班级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班级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全班学生坚持锻炼身体,体能测试达标率超过95%;一年没有发生违纪现象;班级成员团结互助,热爱集体,凝聚力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有好的学风。班级学生学习努力,上课出勤率在学院内居于前列;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考风端正。
第八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评选按《皖西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它集体奖,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和比例,由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30%;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环节,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25%;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中等以上。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讲究实效,在班级能起骨干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显著,综合测评在班级前40%;
(三)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中等以上,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25%;
(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两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
3、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次,其中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三)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四)专升本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为表彰鼓励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礼诚信,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一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4、一学年无违纪现象;
5、一年内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30%。
(二)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6%,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0%;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15%,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20%;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30%,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
2、正在试读期间的试读生;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制的学生。
第十六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是鼓励报考师范专业并立志于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学生而设立的,凡毕业后在安徽省内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后,持接收学校开出的任教证明并加盖任教学校主管部门印章、就业报到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名额、数额等根据资助单位或个人要求与学校商定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个人奖励,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比例,经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奖励等级、名额和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的推荐名额不超过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条 文明宿舍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内学生宿舍的8%;获文明宿舍的寝室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按学院学生数10%、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学生数的4%、优秀毕业生按学院毕业生数的20%评选。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3%评定,奖金1000元/人;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5%评定,奖金500元/人;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10%评定,奖金3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每人奖励100元,获得先进班集体的奖励800元。
第二十四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300元。
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规定外,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参加省级、国家级奖励评选的,一般在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中产生。
第四章评奖程序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按自然年度进行。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年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凡符合条件的,毕业后由本人持完备材料,回校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评奖的一般程序: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公示三至五天;
(四)学校发文并由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取以下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彰;
(三)颁发证书(或奖状、奖金、纪念品等)。
第三十二条 获奖学生填写“皖西学院学生获奖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做到宁缺勿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款取消产生的空缺,不再补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团组织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由校团委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院发〔2017〕85号
2017年6月26日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于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及各类评优资格(建档立卡学生的助学金享受资格不受影响)。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师范类学生,学校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一年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坏,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组织和煽动学生集体滋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作案组织者;屡次作案,并经教育处分不知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除追回财物外,参照第九条条款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造成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大小赔偿受害人损失:
(一)对肇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策划与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或提供械具的,给予记过处分;持械、持凶器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校内外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男女交往不文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表演及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观看、传播或制作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品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不得酗酒,对酗酒影响校园秩序、损害大学生形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乱拉电线、违章用火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违规电器、改装拆装空调设施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害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处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处理;
(四)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广告和宣传品、在学生公寓内散发广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强行推销商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到河边洗衣物、钓鱼,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私自下河游泳、擅自结伴下河游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学校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下同)旷课15学时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教育处分后,又继续旷课,旷课累计至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上课,让他人代替上课,一经查实,一律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达8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与要求,拒绝、妨碍监考老师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的;
(十一)殴打监考老师或者使用暴力报复的。
对有上述(一)至(九)项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对有上述(十)项情形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有上述(十一)项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或帮助他人发送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窃取试卷,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组织团伙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擅自删改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故意为当事人违纪行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违纪学生,可减轻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处分解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学院及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有关部门及学院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权限
(一)打架、偷盗等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场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监考老师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由教务处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其它违纪事件由学院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属本条第一、二款除外),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以学校文件下发;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和相关部门上报的事实及意见研究决定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和相关部门上报的事实及意见,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院或有关部门报学生工作处的材料应有:(1)违纪调查材料;(2)旁证材料;(3)本人自述材料和检查;(4)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处理违纪学生需有效证据,下列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相关的物证、书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学生陈述、检查材料;
(三)被害人陈述、检举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所在学校或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及有关部门的裁决、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违纪处分设置处分考察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
第三十六条 在处分考察期间,受处分学生表现良好,没有再次受到违纪处分,处分考察期满,处分自动解除。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归档。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按照《皖西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则不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则含该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等学生的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皖西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院发〔2017〕87号
2017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要求限期补齐。
第十一条 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书面申请。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由校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核查,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维持原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建议撤销或变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书应及时直接送达申诉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校园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仍然有效,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等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 1日起施行。
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院发〔2019〕97号
2019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结合定性评价,坚持公开透明结合保护隐私,坚持积极引导结合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其认定依据包括: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等状况等。
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特殊群体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
(二)消费行为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者,如: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就餐卡消费过高,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同学平均水平;
(四)困难认定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被举报并核实;
(五)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
(六)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四)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当年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通知公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班会等形式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出书面承诺,以及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交给班级评议小组。
(三)资格审查。由辅导员依据学生的困难申请,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
(四)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在校期间的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就餐卡消费情况等,召开评议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困难生名单,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等级。
(五)监督反馈。辅导员负责审核所属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生班级(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六)学院评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经班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处。
(七)学校审定。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复核,对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处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在每年的第一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的分管领导、各班级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保护受助学生隐私和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应及时撤销公示信息;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学〔2017〕68号)同时废止。
皖西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院发〔2017〕69号
2017年5月25日
为更加有效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水平,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内资助经费来源与预算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文件精神,按照不低于学校事业性收入4%的比例提取作为校内资助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用于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双创”奖学金、勤工助学、考研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条 校内资助经费管理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1、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算;
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学生资助经费决算。
(二)监察室
1、对学生资助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类资助经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三)审计处
1、对各类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学生处
1、具体执行学校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加强资助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
4、编制各项资助评审结果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5、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五)各学院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三条 校内资助经费使用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
1、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学院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助资金;
8、监察室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9、审计处对各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其他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皖西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院发〔2017〕70号
2017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设置与管理校内资助项目,鼓励和帮助学生安心学习,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困难补助。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程序是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核实,送学生处审批。
(三)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四)孤儿免学费。学生本人填写《皖西学院孤儿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班级、学院核实后盖章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3%、5%、10%,奖金分别为1000、500、300元,具体办法按照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六)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安徽省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当年持有关证件回校一次性领取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年每人300元。
(七)考研资助。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可申请获得考研资助,该专项资助标准每人500元,领取时间每年8月31日前,逾期不再办理。
(八)“双创”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
(一)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二)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三)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第四条 资助工作坚持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
(一)学校每年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全部资助,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申报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
(三)获项目5-7款资助的学生若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资助,处分解除后恢复资助资格。
因本条(一)——(三)款产生的空缺,不再增补,剩余资助资金放到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学生。
第五条 资助项目评定一般程序: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在校园网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予以资助。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院发〔2020〕65号
2020年9月30日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设立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领导组提出评审意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二、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
6.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含30%)以内,那么该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规定,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含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7. 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评选时优先考虑。
五、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班级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依次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汇报,审核通过后,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安徽省教育厅。
六、发放与管理
每年国家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申报人员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自2020年秋学期开始执行,原《皖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4〕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皖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院发〔2020〕65号
2020年9月30日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设立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领导组提出评审意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二、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学校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班级初选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依次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汇报,审核通过后,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安徽省教育厅。
六、发放与管理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申报人员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自2020年秋学期开始执行,原《皖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4】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皖西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院发〔2020〕65号
2020年9月30日
为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设立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领导组提出评审意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二、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以教育厅下拨标准为准,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8.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3)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学校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班级初选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依次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汇报,审核通过后,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安徽省教育厅。
六、发放与管理
国家助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七、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申报人员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自2020年秋学期开始执行,原《皖西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4】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院发〔2018〕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建立本学院贫困生档案;
(二)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的选聘、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三)完成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既要满足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学习。除寒暑假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应安排在课余或双休日。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数申请用工计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并组织完成对接工作,原则上节假日和寒暑假不安排工作。临时岗位由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五个工作日进行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方可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与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
(二)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助理由各学院考查、面试选聘,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后名单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行政管理助理由各部门根据用工条件考查、公开选聘,面试合格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
(三)各学院、各部门在选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时要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勤工助学岗位的录用遵循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凡被选聘的勤工助学学生,在上岗前用人单位要与学生本人签订《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各用人单位需秉承“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对选聘学生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为500元/月;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为16元/小时,或参照六安市区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勤工助学酬金每2个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第三个月上旬。酬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六安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与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声誉的劳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违纪违法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工作考核,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需提交详细说明并加注用人单位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等。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发【2008】142号)同时废止。
2021年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介
亲爱的同学:
祝贺您即将开启新阶段的学习生活!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在各级教育部门的推动下,国家开发银行自2005年起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截止2020年末已累计发放助学贷款2292亿元,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499万人次(1485万人),覆盖教育部认可的所有高等院校,是我国助学贷款的主力银行。其中向安徽省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突破百亿元,达105.17亿元,支持学生147.70万人次(59.43万人)。
2021年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提示:
办理时间:7月15日-9月20日。
办理地点: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其指定受理点。
办理对象:安徽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贷款额度: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贷款利息:按照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执行。借款学生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分行咨询电话:0551-62867921,62867923;
详细贷款政策和办理流程,请关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分行微信公众号“皖美开行”,或进入手机支付宝生活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专栏查看。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安徽分中心
2021年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办理指南
一、贷款性质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3.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我省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
4.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申请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三、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2000元;贷款实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2年。
贷款利率: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因升学连续攻读学位(含专升本、考研等)的,在校期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可申请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贷款申请、发放和偿还
(一)贷款受理时间。6月1日-10月20日
(二)贷款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
(网址:https://eloans.ahrcu.com/stu/);
2.学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就近农村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申请。
(三)首次贷款(含在校生和大学录取新生)
1.贷款手续: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提供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3)借款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填写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以上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供审核。
注: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学生为孤儿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不提供共同借款人。
(四)续贷(在校生)
1.贷款学生在一个学历阶段(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实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分学年发放”。借款学生首次办贷与经办银行现场签订贷款合同后,本学历阶段(在读的专科,或本科,或研究生)的往后学年续贷时,可以直接登录“助学贷款系统”在线办理。
(五)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含划款委托授权),学生持贷款申请回执到校报到后,经高校审核,贷款银行将资金先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高校指定账户。
(六)贷款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后5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可以不偿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借款学生可以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五、特别提醒
1.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96669客服电话咨询,也可以联系当地农村商业银行;
2.学生提供的资料须及时准确,签订贷款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注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并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3.学生在前往高校报到时,应携带用款回执单,用款回执单可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服务系统打印或向经办银行索取;
4.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5.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6.本指南由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