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03-10   动态浏览次数:635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一条认定对象:具有皖西学院正式学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每学年如期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认定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二)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

(三)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者;

(四)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五)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子女;

(七)发生重大天灾人祸(如火灾、水灾、车祸等)家庭损失严重且无经济资助者;

(八)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第三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就餐卡消费过高者;

(二)经常在校外饭店、排档等就餐者;

(三)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四)已配备电脑、中高档手机的学生;

(五)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六)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者。

第四条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困难生总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每学年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认定,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认定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或系)提出书面认定申请,详细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出具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二)资格审查。由辅导员依据学生的困难申请,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

(三)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在校期间的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就餐卡消费情况等,召开评议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困难生名单,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等级。

(四)监督反馈。辅导员负责审核所属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比例,在学生班级(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系认定工作领导组。

(五)系审批。系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在系内公示三天,无异义后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系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年的1020日前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电子版发送至xsc@wxc.edu.cn

(六)建立困难生档案。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贫困学生名单进行汇总,系、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建立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常务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指导和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关事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系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宣传、组织和审核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班级(年级或专业)要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年级或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内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本学年所有受资助对象必须属于本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某学生若家庭突然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需增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审核补充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后若发现有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取消后产生的空缺不再增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