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03-10   动态浏览次数:1744

院发〔2014〕97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教〔2007〕872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对《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学〔2007〕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皖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皖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皖西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皖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二、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

5.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该类学生需要按照皖教秘〔2010〕404号文件的规定,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6.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 

7.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评选时优先考虑。 

五、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班级初选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安徽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每年国家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该学院名额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办法自2014年秋学期开始执行,原《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院学〔2007〕100号)同时废止。

皖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二、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6. 能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申请者需承诺在获得资助的一个学年内完成两次以上义务劳动(每次义务劳动为半个工作日)。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班级初选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奖励资助学生名单报安徽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该学院名额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办法自2014年秋学期开始执行,原《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院学〔2007〕100号)同时废止。

  

皖西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二、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能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申请者需承诺在获得资助的一个学年内完成一次以上义务劳动(每次义务劳动为半个工作日)。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3)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班级初选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名单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六、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国家助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七、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除取消该学院名额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办法自2014年秋学期开始执行,原《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院学〔2007〕100号)同时废止。